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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經本公司於7月6日及7月17日兩度催告,仍未改善。惟貴方迄今未依約完成尾款支付,且經本公司於7月6日及7月17日兩度催告仍未改善《民法》第227條、第507條、第240條等,規定,本公司有權於違約情形發生時,收回網站使用權並終止服務。 民國114年5月7日及5月20日簽訂補充合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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